1、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同时应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条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A)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16年1月至9月任一个月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机构出具的投标函;或者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b: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16年1月至9月任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件。C: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16年1月至9月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件。(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C)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说明:1、应同时提供两个网站查询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D)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1)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2)母公司与绝对控股子公司;(3)均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方式如下:1、直接至我司办理。2、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将购买招标文件款汇到本公司账户---兴业银行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领取标书登记表(格式详见下表)写明后将扫描件发至(),未及时将《领取标书登记表》发送至我公司,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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