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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理美容化妆品行业乱象

※发布时间:2017-4-5 11:44: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三、自行配制化妆品缺乏监管。美容行业历来是制假、售假、用假的重灾区,由于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卫生监管难度较大。为增加美容效果,有些美容院在自制化妆品中添加地塞米松、氯霉素等禁用原料;有的在自制的精华素、亮肤霜、祛斑水和美白油等产品中,加大了果酸、氢醌等一些限量使用的原料,这些原料一旦添加过量,超标的铅、砷、汞、激素等有害物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美容院化妆品来源不规范。目前,我国把化妆品分为三类:普通类、特殊类和进口类。国家对特殊类和进口类的化妆品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必须经过国家卫生部的批准,有正式的批号,才可以在国内生产流通。这样一来,很多中小型化妆品企业达不到国家的要求,想方设法伪造批号,或假冒正规产品的包装,或在正规产品中假冒化妆品。而这种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具有高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对隐蔽的美容院就成了这些厂家的最佳选择。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经营者索证不规范的或没有索证的化妆品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说明书、标识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宣能的化妆品只能给予的行政处罚;对自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说明相应的处罚措施等。这些都使得在化妆品上违法行为的成本很低,打击力度明显不够。

  二、法律法规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存在一定的局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过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新标注“粉刺、袪痘、除螨、袪皱”等特殊功能的化妆品越来越多,最初确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特殊功能化妆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因使用添加抗生素等物质的化妆品,而导致的不良反应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化妆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三、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设的行政处罚可操作性不强。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设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使用难、执度小等方面。由于对化妆品经营没有要求强制做进出货记录及销售记录,行政备取证就非常困难。因此,化妆品监督力度就很小。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发布至今已沿用20多年,未作任何修改,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自1991年发布实施,与要求也明显滞后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原则。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将化妆品纳入综合执法监督的管理范围内,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解决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带来的诸多问题。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条例的各项内容,应以法律条款形式确定下来,增加处罚的条目,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化妆品经营的管理,对于违法所行取证难的问题,可参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法,增加无违法所得处罚项,即在违法人拒不提供进、销货记录等认定违法所得的前提下,跳出违法所得认定难这一瓶颈,使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落到实处,从而有力地打击化妆品生产经营上的行为。

  三、适当扩充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在化妆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在内的各种抗生素原料,在目前化妆品快速发展的现实条件下,有必要扩充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录,将“袪痘、除螨、袪皱、美白”等特殊功能化妆品作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严格原料控制、成品控制、评审注册后才能上市流通,将由于未经安全性评价而导致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四、制定规范,完善标签标准。对美容美发行业虚假宣传化妆品的使用效果,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化妆品效用评估组织机构,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以引导企业对化妆品进行的适度的宣传。对于化妆品利用外包装标签标识进行虚假功效宣传的,应重视对《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修订,严格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范标准。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化妆品所含有的全部成分,这对一些在产品中添加化学成分,却又公然虚假宣传化妆品只含有天然成分,未添加化学成分的化妆品企业,形成打击,企业自律,实事求是地宣传产品。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美容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缺乏化妆品专业知识、缺乏相关法规知识的现象,化妆品监督部门定期开展对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化妆品法规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以引导其在经营确、规范地使用化妆品。

  只有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商家能够自律、消费者加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及意识,彻底根除美容行业行为滋生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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