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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什么是“永山标准”:日本如何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发布时间:2018-1-16 18:56:5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年12月20日,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在日本进行判决时,“永山标准”作为死刑的衡量尺度被反复提及,日本是如何在死刑的界限上游走判断,陈世峰为何犯了杀人罪却难以判处死刑。

  2016年11月3日,留日中国女学生江歌(24岁)在住所门外被室友的前男友(25岁)用匕首。东京地方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皆为中国人,经华语报道后,在我国国内引发了很大的反响,对于本案中死刑适用也出现了预测的声音。

  日本是当今世界中极少数保留着死刑的经济发达国家之一。2005年到2017年间,检察官求刑死刑的案件数是121件,其中宣告死刑的案件数是80件;检察官求刑无期徒刑、宣告死刑的案件数是9件。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会根据什么标准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死刑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日本刑法中有效的被在《刑》和特殊法中。《刑》中的包括,内乱罪(只对首要适用死刑),诱致外患罪(未遂犯也适用死刑),援助外患罪,针对使用中建筑物的放火罪、爆炸罪和水淹罪,让使用中的列车和船舶、沉没致,妨碍列车和船舶的安全运行致人死亡罪,向水源中投毒致,故意杀人罪,抢劫和抢劫杀人罪,抢劫致。特别法中的包括,使用爆炸物罪,决斗杀人罪,劫持航空器致,让航空器坠毁致人死亡罪,人质罪,有组织杀人罪,海盗杀人罪。

  根据犯罪结果的性质可以将上述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危害的犯罪;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犯罪;三是故意特定的犯罪;四是以重大故意犯罪造成特定的生命被的犯罪。

  案件中选择死刑还是无期徒刑,这需要量刑者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作出判断。最高法院在审理1968年发生的“永山则夫连续射杀事件”时,综合考虑了以下9个因子后,认为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都不得不选择适用死刑:

  此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参照永山判决中提出的9个因子,基于对此9个因子的考虑选择死刑适用的标准也被简称为“永山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9个因子对于死刑选择的影响力度和影响方向并不相同。死刑适用与否是9个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作用方向相反的因子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那么如何作出权衡是量刑者裁量的结果。相对而言,被害人的人数、犯罪的前科、犯罪的动机、被告人的年龄是重要影响因子,其他的是辅助影响因子。但是,无论某一影响因子多么重要,都不必然左右死刑选择的结果。以下主要对8个因子进行说明,手段的残虐性相关说明融合在其中。

  根据日本死刑判决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不能断言“一人被害的案件中,原则上不选择适用死刑”。在“、抢劫、、强制猥亵、放火、犯罪中将被害人”等特殊杀人案件中,以及在其他“有杀人的前科,在假释期间又杀人”的案件中,或因“为了获取赎金而杀人”的案件中,或“将性伴侣活生生烧死的(手段极其残虐)”案件中,即使只有一人被害,法院也不适用死刑。

  另一方面,多数情况下,被害人数达到两人以上才会考虑死刑适用,被害人的人数越多,死刑适用的概率越大。被害人的人数达到4人的情况下,除非有“自首”、“不健全”、“”、“间接故意”等情节,否则法院会选择适用死刑。

  常见的案情是,重大犯罪的服刑人员在其假释期间又。如前文所述,即使在被害人只有一人的普通杀人案件中,如果有此情节,量刑者就有足够的理由选择死刑。

  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的不同,动机有可能在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个方向上影响死刑的选择。一方面,被告人为了获取赎金或保险金而实施杀人的情况下,会更加倾向于选择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如在中津川一家6人被杀案中,虽然被害人有6人,但是法院考虑到杀人动机是,被告人的母亲长期嫌恶被告人夫妻,使得被告人内心痛苦不堪,因此选择适用无期徒刑。此外,如果难以证明被告人在遇到被害人之时已经萌生坚定的杀意,也很难在动机这一点上支持死刑的适用。

  在日本法中,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未满20周岁,但是,只要年满18周岁、健全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对于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死刑。从通过教育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的视角出发,法院在对上述群体适用死刑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但是,也存在着像“18岁少年光市母女二人案”那样对年仅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闯入民宅女屋主后了她的尸体,随后了女屋主11个月的女婴。

  关于社会性影响,不单是要考虑宏观层面上案件给周边人、社区乃至整个国家带来的震撼,也需要考虑微观层面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亲疏远近。一般认为,当案件发生在亲属或熟人之间时,被告人针对的是特定的侵害对象;反之,当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时,对于被告人而言重要的是完成犯为,既然无特定的侵害对象,就意味着潜在被害人的范围广,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性影响相对较大。

  犯罪后的情形主要与被告人的人身性和更生的可能性相关。一般刑事案件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是否向被害方进行了赔偿、赔礼道歉、是否就问题解决与被害方进行了商谈等具体情节。不过在死刑案件中,更加引人注目的还是那些佐证死刑适用合的犯罪后情形。例如,在上文提及的“18岁少年光市母女二人案”中,法院在选择死刑时也考虑了,被告人在信中对被害人进行,对犯行无态度。

  关于犯罪的性质,法院一般会考虑,案件是抢劫杀人等特殊杀人案、普通杀人案还是怪异案件,由被害人引发还是由于药物或疾病对被告人的影响而引发等情节。最高法院在“永山案件”的判决中提示的与犯罪的性质相关的具体情节是,本案中被害人无任何,被告人完全以一己之意实施。与此相对,被害人会在死刑适用的方向上产生影响力。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从2009年5月2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普通与职业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法律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裁判员制度”。案件是裁判员审判的刑事案件,且日本的裁判员不仅和一起决定,而且和一起决定量刑。裁判员制度实行后,“永山标准”的适用没有发生变化。

  但是,根据统计,与裁判员制度施行前相比,死刑适用率有所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裁判员审判时代日本国民积极支持死刑的倾向。裁判员作为普通的一员,可以推测其态度可能会受到被害人亲属的情感的影响。

  “江歌被杀案”中,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但是,是否适用死刑还需要考虑“永山标准”中的9个因子。因尚没有看到本案的侦查和等方面的材料,仅基于目前中披露的信息,对相关情节做如下梳理:

  一方面,本案的被害人只有一名。犯行的性质是普通杀人案,不属于抢劫杀人或杀人等特殊杀人案件(法庭上尚需进一步查证的是,在杀人现场,被害人是否有如挑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由于其他药物或疾病等因素诱发)。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在日留学的学生(年轻人),对其接受后回归社会的期待程度高。如果被告人极端行为背后的动机只是前去,没有提前准备凶器,就难以认定与被害人相见时有杀意,而在杀人的情况下,动机就会在否定死刑适用的方向上发挥作用(具体情况则有待法庭查证)。

  另一方面,被害人是被告人前女友的室友,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没有社会关系上的亲近性,这一点会强化本案的社会性影响。此外,被害人生前与母亲相依为命,案发后其母亲前往日本,征集签名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会在被害人亲属的情感这一点上成为对被告人不利的因素。

  鉴于社会性影响和被害人亲属的情感是辅助性影响因子,且庭审中没有提出证明本案中存在着让死刑适用合理化的重要影响因子,所以对于普通杀人案而言,量刑者在本案中没有选择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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