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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正式松绑:下调交易手续费 降低金比例

※发布时间:2018-4-12 0:48:0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金维持20%不变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金维持20%不变);三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九点二。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相关各项工作。一是发挥好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有效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二是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会员合规意识;三是进一步加强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积极做好跨市场自律管理协作;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持续加强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抵御风险的能力。

  7月31日中金所发文:自2015年8月3日起,我所调整股指期货手续费标准。具体调整如下: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和申报费两部分,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三;申报费根据客户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申量收取,每笔申报费为一元。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申报量向客户收取。申报是指买入、卖出及撤销委托。

  8月25号中金所对股指进行调整:自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

  (一)自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

  (二)自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金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5%,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金进一步提高到15%;

  (三)自2015年8月28日(星期五)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金再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2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金再进一步提高到20%。

  8月28号,中金所发布消息称自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提高到3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20%提高到30%

  9月2日晚间,中金所公布一系列股指期货严格管控措施,将期指非套保持仓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旨在进一步市场过度投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平稳运行。

  一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标准。中金所决定,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

  二是提高股指期货各合约持仓交易金标准。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通过降低资金杠杆市场投机力量,自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金标准由目前的30%提高至40%,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金标准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三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标准。为进一步日内过度投机交易,结合当前市场状况,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目前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