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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2-1-15 19:31:42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公司88%的股权。中保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公司提供的《股权结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情形,因此,中保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中保投基金由中华人民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1)、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88276)、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7)、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26)、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39)、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79)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二)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保投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投基金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建能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电投建能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应当终止的情形。电投建能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0年3月3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JT144),基金管理人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9259)(以下简称“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根据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电投建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电投建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4.88%出资份额;第一大合伙人为国家电投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36.59%出资份额。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注:1.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i)广东省人民,持股38.4%;(ii)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持股32%;(iii)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6.4%;(iv)海南省人民,持股3.2%;

  2.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

  3.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i)李磊,持股40%:(ii)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丽影),持股36%;(iii)李文献,持股12%;(iv)史乐凯,持股9%;(v)程远胜,持股3%。

  4.上海国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包括:(i)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36.90037%;(ii)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12.30012%;(iii)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iv)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v)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占比12.30012%;(vi)宁波优科投资有限公司,占比9.8401%;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电投建能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企业,注册资本350.00亿元,系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重组组建。国电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2021年界500强企业中位列293位,业务范围覆盖46个国家和地区。国电集团现有员工总数13万人,拥有62家二级单位,其中5家A股上市公司、1家红筹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国电集团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负责牵头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型燃气轮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能源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也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

  ①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②市场合作:国电集团将依托自身光伏制造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光伏电站建设优势,提升和强化光伏产品获取、光伏电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综上,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电投建能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一)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电投建能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电投建能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电投建能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电投建能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电投建能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能低碳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国能低碳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能低碳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10月21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SY510),基金管理人为国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9712)(以下简称“国能私募基金公司”)。

  根据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能低碳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国能低碳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0.02%出资份额;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能资本控股和中国神华,其分别持有国能低碳基金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国能低碳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集团于2017年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而成的中央能源企业,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的试点企业,拥有煤炭、电力、运输、化工等全产业链业务,产业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2021年界500强排名第101位。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资产总额17881亿元,营业总收入5569亿元,净利润577亿元,煤炭产量5.3亿吨,电力总装机量2.57亿千瓦,发电量9828亿千瓦时,供热量4.47亿吉焦,火电总装机量1.91亿千瓦,风电总装机量4604万千瓦。因此,国家能源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国能低碳基金成立于2021年9月,是由国能资本控股联合国家能源集团三家核心上市公司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共同发起设立,旨在为新能源投资及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国能低碳基金由国能资本控股所属国能私募基金公司负责管理、运作。国能低碳基金采用“基金”架构运营模式,基金整体规模达15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低碳项目投资并购、国家能源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战略性项目、国家能源集团重点科研项目及产业化应用、单位混合所有制等领域。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战略规划部出具的《关于国能绿色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有关战略合作事项的说明》,上述投资事项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定,国家能源集团知悉国能低碳基金参与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后续会积极支持有关单位,落实国家能源集团产业发展规划,与晶科能源开展战略合作,依法合规推进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

  ①双方在新能源项目资源获取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晶科能源将依托自身生产经营及融资平台优势,同时借助国能资本控股的资金实力、投资经验、项目管理经验及资源优势,提升和强化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及盈利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②双方将合作并在清洁能源资源禀赋优异区域进行投资,国能资本控股与晶科能源合作设立主体投资新能源项目,并共同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电网公司将新能源项目所发清洁能源用于多晶硅生产,实现以清洁能源生产多晶硅,多晶硅又用于清洁能源生产的良性循环。

  ③双方在综合能源利用方面进一步展开合作。晶科能源此前一直通过投资先进产能、改良生产工艺等措施不断降低多晶硅生产能耗成本,2020年其动力成本已超过生产总成本的30%。国能资本控股将借助其自身及国家能源集团在综合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经验,与晶科能源展开深入合作,向其提供能源综合利用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降低其生产能耗水平,并通过相关合作打破原有能源使用的传统模式,实现能源生产及消耗各环节的协调及生产侧和消费侧的积极互动。

  ①新能源领域投资: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行投资,围绕“光伏+制氢”、“光伏+建筑”、“光伏+储能”等领域,国能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通过共同设立、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扩充光伏产品应用场景、开辟第二成长曲线。同时,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发挥国家能源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平台的协调能力,为相关投资项目导入国家能源集团的资源和技术,增强合作优势互补,以加快投资落地和项目培育。

  ②绿色电源利用合作:光伏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耗用大量的电能,国家能源集团在清洁能源领域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布局,其下属多家公司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国能低碳基金及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发挥综合型能源集团的优势,为晶科能源的新建产能引入国家能源集团的低成本绿色电源,或共同协调电网公司将绿色电源以直供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光伏产品生产。

  综上,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国能低碳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一)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国能低碳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国能低碳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能低碳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能低碳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国能低碳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赋能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国盛赋能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6月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QS794),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692)(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人类型及出资结构如下:

  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①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和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均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国盛资本的股东,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

  ②从国盛赋能基金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系上海市国资委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以国盛集团为发起人,牵头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青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资运营平台或国资投资主体成立的投资平台。

  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200.66亿元,是上海市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是上海市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以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控股或核心股东,并参与发起了国家集成电产业基金一期和二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等多支国家级和市级战略发展基金。截至2020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1,259.44亿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①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国盛集团及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系紧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重要的能源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光伏电站EPC总包企业;除国盛集团外,国盛赋能基金其他出资人股东方如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亦拥有广泛的光伏新能源产业布局。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协调多方资源与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密切合作。

  ②市场合作:公司将依托自身的市场龙头地位、持续创新的研发实力、全球化营销网络、垂直一体化产能等优势,同时借助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强大的平台资源、广泛的资本和产业触角、良好的关系和资源协调能力,提升和强化国内市场开发和供应链管理能力。除国盛集团资源外,国盛赋能基金也将积极推动其他出资人及其大股东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在更多区域开展合作,取得共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三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与公司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公司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此外,国盛赋能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4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一)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国盛赋能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国盛赋能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市滨江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上饶市滨江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饶创新发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控股股东,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饶市国资委”)为上饶市滨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上饶市滨江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江西振兴发展上投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博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卫青),占比0.03%;(ii)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饶市国资委),占比9.09%;(iii)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财政局),占比90.88%。

  上饶市滨江投资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600,000万元。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隶属于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股东职责并全面负责上饶市滨江投资的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出具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说明》及财务报告,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最大的产业基金投资平台。其围绕上饶经开区的战略部署,重点对新技术、新业态、新能源、医药等领域进行投资运作,提升上饶经开区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开发区集聚,推动开发区实体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饶市滨江投资资产总额达179.67亿元,所有者权益85.97亿元;2020年度,上饶市滨江投资营业收入3.32亿元,实现净利润1.88亿元。综上,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

  上饶市为发行人注册地和最大的生产所在地,在上饶市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下,发行人逐步发展为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同时推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步形成光伏产业集群。为充分响应《上饶经开区优化营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感、获得感、满意感,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落实2021年第25期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联席会会议要求,支持晶科能源“再倍增”项目;充分带动晶科能源对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下,发行人与上饶市滨江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双方利用自身在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深入推进新能源技术研发合作,积极布局打造绿色能源推广平台,加大光伏产品应用力度,助力区域能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共同赋能“3060”双碳目标实现;

  ②双方利用各自优势,积极整合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打造光伏产业链精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经营、有序发展格局,服务双方创新发展,达到共赢目标;

  ③依托国家低碳清洁能源发展战略,面向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共同打造区域一流的创新绿色科技产学研,大力培养先进材料与绿色能源研发的人才。

  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内部制度的前提下,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给予充分的便利条件支持上饶市滨江投资与晶科能源按照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光伏产品应用、绿色能源推广、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产学研融合、人才培养等领域多层次战略合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配合上饶市滨江投资履行该《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持续跟进上述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参与具体合作项目实施、共同督促相关合作进展。

  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二)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上饶市滨江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饶市滨江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宁市财政局为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36,600.00万元。根据海宁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是海宁市国有大型企业,是由海宁市财政局控股的国有企业,承担着海宁市尖山新区和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以及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资产管理任务,是海宁市尖山新区和海宁经济开发区建设重点构建的综合型运营、建设主体。

  根据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出具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说明》及财务报告,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全面承担海宁市最具有存量土地资源优势的两大重点开发区,即尖山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建设任务;此外,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主要业务由市授权独家经营管理,并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和建设、房地产投资建设,业务具有区域市场垄断性。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宁尖山开发公司资产总额达300.43亿元,所有者权益111.35亿元;2020年度,海宁尖山开发公司营业收入8.55亿元,实现净利润2.64亿元。综上,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是海宁市具备较强开发区运营管理实力的国有大型企业。

  海宁电池及组件生产为发行人最重要的生产之一,在海宁市持续关注和支持下,发行人加码在当地投资并逐步扩大产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即全部落地海宁市,有助于进一步带动海宁阳光科技小镇产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为更好服务龙头企业扎根当地、扩充产能,充分带动晶科能源对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海宁阳光科技小镇产业发展,在海宁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支持下,根据发行人与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技术研发合作:双方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优势,围绕项目调查、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等开展全面协作。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育高新前沿技术,推动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延展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形成卓有成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双方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②市场合作:双方依托各自的优势,公司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及成熟上下游供应产业链,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依托招商政策及平台优势,双方优势互补,围绕光伏产业上下游结合,持续打造纵深一体化光伏产业链,产城融合,提高晶科能源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助力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③人才合作:双方广泛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双方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通过各种形式,不定期举办与公司、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论坛、学术等交流活动。双方通过资源交互,建立人才交流共享机制,在互访、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探索合作,构建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晶科能源生产效率及竞争力,促进当地产业发展。

  根据海宁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前提下,海宁市财政局将给予充分的便利条件支持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与晶科能源按照《战略合作协议》,进行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园区建设、业务拓展、资本运作、人才培养等多层次合作。海宁市财政局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指导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履行该《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持续跟进上述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参与具体合作项目实施、共同督促战略合作执行。

  根据《承销》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属于欧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第八条第(二)项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海宁尖山开发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关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61%;第二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承销》第八条第(四)项的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此外,中信建投投资持有发行人689.60万股股权,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0.086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4.94%股份。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中信建投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②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③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3个,分别是为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资管计划”,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按照有关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能够决定该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及其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

  根据发行人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述份额持有人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等材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计217名份额持有人,均已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或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重要子公司重要岗位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晶科能源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划,属于《承销》第八条第(五)项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就上述限售期出具了承诺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20.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根据《承销》第十八条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中信建投投资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即初始跟投股数4,000.00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1月1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84,2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其中1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2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46,5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3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7,7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济佣金费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30名,预计获配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30%,其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符合《承销》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

  根据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第九条的如下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销》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承销》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第九条的性情形。

  注4: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2: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3:义乌晶科指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安徽晶科指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2: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注3: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晶科指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梦见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