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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征税有理为什么落下骂声一片?我们还应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才能新三板?

※发布时间:2018-5-16 2:10:2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编者按:这两天关于征收(追收?)自然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和讨论热炸了朋友圈。一边是税务部门上下联动、只做不说、闷头行动,一边是新三板资本圈填膺、回击,最令人奇怪的是税务专业圈,本来应该蹭热度及时站出来表个态,但税收大咖们都只转不说!

  有鉴于此,我(新三板智库联合创始人罗党论教授)邀请了中智税务的合伙人黄驰来做专业的分析。在2010年联合创办中智税务(中智咨询集团旗下税务专业板块)前,黄驰曾在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华南最大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近十年。

  为行文方便,先一个概念: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到底算不算相当于金融商品的股票,抑或只是一般的企业股权,尚无明确,对此问题我们不深入探讨,为指代方便(不代表着正确),对此名词,下文统一以新三板企业股票代之。

  对于这两种情形,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致是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转让收入扣减初始投资成本后的转让所得,税率是20%,但特定情况下实际税负是17%(即难以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视同初始投资成本为转让收入的15%);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应的,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也存在相当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新三板企业限售股(由于税收文件中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限售股并无明确,此处仅仅是权宜性地暂称之为新三板限售股)转让所得、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

  近日网络上所展示的若干追讨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个税的案例的税局文件中,并未清晰显示是针对新三板企业限售股,还是新三板企业股票二级市场买卖所得。不过从新三板市场的现实情况(投资门槛500万,新三板企业股票增值有限、转让不易),估计目前能实际征到税的主要还是新三板企业限售股。

  (3) 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六条中: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上所述,由于目前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自然人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则上比照之,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也应区分两种情况:转让限售股和二级市场买卖所得,前者征税,后者免税。

  从一般的税收法规政策的创设和执行实操来看,在有了国务院的《决定》后,往往都需要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专门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才能据以执行,也就才能在实践中生效,但这也不是绝对,实操中也曾碰到过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的文件来征税的情形(如,对于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的分红是否仍免征个税的问题)。

  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2月7日颁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67号公告),受让方附有代扣代缴义务,标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则拥有管辖权。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并在证券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入库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此处的主管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入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如上所述,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依据是充分的,但过往征管文件的缺失征管上的懒政,导致了过往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实操中多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形成了非税收专业人士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误的、但却是普遍性的惯性认识。

  如上述及,对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依据是充分的,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骂娘、税务总局不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于解决问题未必有效,如何地提要求,或者更加现实。

  如,首先落实国务院《决定》所的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具体可以争取明确:自然人转让新三板企业限售股征税但可以扣除15%的成本、二级市场买卖则予以免征;自然人转让新三板股票免征;基金(或类似机构)投资新三板企业所得豁免所得税等。具体的政策需要根据新三板的特点深入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