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翔刘美含两位老人交了保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业务员余某,却没有实际办理保险业务,直接将他们的钱侵吞了。
余某被指在泰康人寿客户酒会上以“售后服务部VIP客户经理”的身份示人,但案发后泰康人寿公司称,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只是保险代理人,泰康人寿仅口头约定其可以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
2012年8月中旬,余某邀请60多岁的李女士参加酒会。李女士回忆说:“当时酒会规模挺大,有四五十桌。泰康人寿经常开酒会,请客户一起吃饭,当场介绍保险,大家当场认购。我在现场交了第一笔保费。”
李女士投保的是“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一周后,余某说可以追加保险,年利率6%。见收益较高,李女士同意了。
2012年8月28日,李女士和余某一起到银行,李女士汇款10万元。“在ATM机上的操作是他在弄,我在旁边看着,根本没往坏处想。”
汇款后,李女士到批单,只收到一条来自8的短信,内容是“你的万能追加保费100000,已成功转入您名下的财富人生理财账户;账户余额:106010元”。
70多岁的郝先生则是在泰康人寿举办的推销酒会上认识余某的。2012年11月,郝先生接到泰康人寿的推销电话邀请参会。酒会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举行。
余某接待了郝先生,并向他推荐了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每年交3万元,满一年分红,交满10年终益。郝先生于是投保。之后郝先生还想追加保费,“余某说提前交齐30万,不用等到10年后,就能提前得到收益。”
2013年1月,郝先生分两次向余某个人账户汇款15万元。之后郝先生收到泰康人寿公司短信,确认收到追加金额。
2013年7月25日,因为急需用钱,李女士联系余某退费,但余某称退不了。李女士向泰康人寿客服询问,这才得知,原来追加的10万元根本没入公司账户。李女士当即报案,余某被抓。
郝先生当时还不知道余某被抓。之前他多次询问年底返利事宜,但余某一直。2013年8月2日,他再次给余某打电话,发现其手机关机。他联系泰康人寿,才知追加款根本没入账。
余某被抓后供称,两位老人收到的公司确认短信,其实都是自己为了不让对方怀疑,偷偷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为了骗取李女士的信任,余某每两个月就用公司的短信平台给她发一次。
余某称,被自己截留的25万元,多半被自己花了,剩下6万元用于泰康人寿的酒会、餐会、招聘会等。
警方出具的办案说明显示,曾多次到泰康人寿调查取证,但公司均称相关人员在外出差。多次联系余某所在的泰康西城支公司总经理接受询问,但此人拒不配合。
这位总经理口头答复称,余某不是泰康人寿公司的正式员工,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是有口头协议,可以代表泰康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
该人还称,公司在保险员收取客户现金问题上没有,只是口头告知保险业务员不得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直接让客户交到或汇到公司。
对于余某使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短信平台一事,前往泰康人寿总部调查情况。工作人员称负责该平台的负责人长期不在,短信平台有审批流程,正常情况下必须报保险公司相关经理审批后才能发布。
按照泰康人寿的说法,余某不是员工,只是“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的个人或单位。
但郝先生和李女士都不能接受这个说法。郝先生说,参加酒会时,余某对外的身份是“售后服务部VIP客户经理”。李女士也,他在泰康人寿公司办公,自己去公司找过他。
多家保险公司员工告诉记者,保险代理人虽然不是正式员工,但名片上也会印有保险公司标志,并写有“经理”、“高级经理”等不同职务,这是业内普遍做法。
如果认定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则意味着所的客体是公司财产,即承认涉案款项属于泰康人寿应收的保险费用,但被余某侵吞。
但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变更合同的行为应由投保人本人至保险公司申请,不应由业务员代行,追加保费亦如此。因此,涉案款项不应认定为泰康人寿的财产。余某虽然利用了职务身份,但工作职责不包括收取保险费并交回公司。
两位老人认为,泰康人寿作为专业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没有关联性,不能认定为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由于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也不能认定其属于职务行为从而要求保险公司担责。
李女士和郝先生的起诉,最终未以判决形式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泰康人寿分公司支付给李女士保费7万元、郝先生10万元,同时与两人解除保险合同。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告诉记者,保险代理人制度是1992年由友邦保险公司带到中国的,之后在保险行业普遍适用。
王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员工。”
有报道称,由于保险代理人不受劳动法,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基本福利,导致其普遍存在短视行为和不诚信。国内保险行业欺诈、问题严重,正是中国保险业代理人营销机制的缺陷造成的。
记者调查发现,保险代理人个人收取保费后挪作他用的案例,在外地时有发生,屡见报端。而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的态度各有不同,有的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索赔请求,有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投保人胜诉的理由,是投保人曾在保险公司投过此类保险,再次投保,其有理由相信保单是真实的,投保行为应受到法律,投保人没有义务了解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对保单的不应承担核实责任。以保单为凭,可证明投保行为已实施完成。
而判投保人败诉,则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不是代理人代理权限与范围内的行为,诈骗之所以能成功,与投保人自身的有关系。
某保险公司一位资深经理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接洽的业务员,基本都是保险代理人身份。
出于风险考虑,该人提醒,投保时一定不要把保费以现金形式直接交给保险代理人,正确的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客户自行去保险公司缴纳,二是客户在投保书上写下自己的银行卡号,并存入保费,保险公司获得授权后定期自行划取。(记者 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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