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口岸是我国西部综合运量大的国家一类公口岸。1983年11月16日经国务v院批准正式恢复,是我国恢复zui早和西北边境大的公口岸。陆客货运输常年通行是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开展经济、文化交流的国际大通道和桥头堡。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代免的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v一条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享受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v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v税务v总局关于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治区人民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v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税法〔2011〕51号)及有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v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条“新办企业”是指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五条“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第v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v一笔收入。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v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企业取得的第v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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