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2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在2015年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充分市场活力的提案”。
贺强指出,在许多具体金融业务层面,我们还是存在管的过严、管的过宽、管的过细的问题,甚至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制约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发展,削弱了金融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
在发给中国网财经记者的这份提案中,贺强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促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充分的披露必要的信息、保障投资益;同时通过动态的手段对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偿付能力加以。
贺强还,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得出量化的评价指标作为监管决策的参考和支撑。
附:贺强《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充分市场活力的提案》全文
关于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充分市场活力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贺强教授
行业监管一般分为行政监管和市场监管,前者主要通过行政机构实施监管,后者以法律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是以行政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的不断深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这一机制已经逐渐难以满足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是全面深化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市场化思维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15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2014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稳中求进、创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扩大至1.2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空间和定价能力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央行基本退出常态化的外汇干预。可以说,央行的这一系列举措实质性推动了金融市场化的进程。
但是,在许多具体金融业务层面,我们还是存在管的过严、管的过宽、管的过细的问题,甚至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制约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发展,削弱了金融市场化配置社会资源的能力。
为此,我们要继续深入推进金融市场化,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市场活力。具体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投资人和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议价机制
任何一项金融产品,只要有收益,都会存在风险。消费者和投资人根据收益不同,拥有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对于相应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以后,由消费者和投资人自主判断。针对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风险并不属于市场风险,应由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方案加以应对。
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促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充分的披露必要的信息、保障投资益;同时通过动态的手段对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和偿付能力加以。在满足上述要求以后,金融机构可以与各方市场参与主体共同议价,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二、建立科学量化的风险评价机制,为监管行为提供数据支撑
在以往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风险”几乎是监管机构评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唯一参考。以“风险高”为理由被叫停的金融业务比比皆是,然而风险的高低目前鲜有清晰明确的量化指标。
科学的监管应当做到有理、有据。“理”是必要的法律法规,“据”则是科学量化的评价依据。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充分发展的今天,应当摒弃经验主义和主义,通过科学合理的模型,利用大数据技术,得出量化的评价指标作为监管决策的参考和支撑。这也是科学监管的必然趋势。
三、继续深化科学合理的分级监管制度,契合市场中发展程度不同的参与主体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目前,分级管理已成为我国行业监管普遍的作法,涉及民生、经济管理、安全、信用等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我国金融行业也普遍实行分级管理,它一般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行的。然而近几年来,金融业态的发展产生许多变化。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许多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对于这些新兴领域,目前基本采用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监管机构应当将更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分级监管方式深化到金融体系的各个环节,通过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针对规模体量较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能单方面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来定义监管的松紧。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也应当作为监管幅度调整的重要参考,进而避免过于从风险控制角度追求“抓大放小”,从而忽视了从行业发展角度“扶优限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