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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弟艳与被上诉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2 14:54:0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上诉人方弟艳与被上诉人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十甫餐厅、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青螃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394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2016)粤01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2016)粤010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方弟艳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至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10180.72元/月计算)。广州市青螃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对如下计算所得的房屋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每月80000元÷360平方米×15.0387平方米的标准,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2017年3月14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青螃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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