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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主的车辆追尾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7-8-6 7:50: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南都讯记者陈杰生日前,广州市民杨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自己上这样的奇葩事:7月20日,他驾驶车主为陈某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追尾,判定另一车辆负全部责任,而另一车辆同样在陈某的名下。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不予理赔。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会理顺过程,如果满足赔付条件就会理赔。

  7月20日晚,杨先生开车从天河前往增城新塘,上碰巧遇到了同公司一员工宋先生跑完业务后开车同往增城。“当时,他开车回增城的公司,因认得我的车,就跟在我后面。”

  当晚大约9点,等杨先生经过广园快速笔村收费站往前1公里段的时候,却发生了三车追尾事故。“我们当时行驶在下坡,在我前方的车速度减慢,我就开始踩刹车,但是跟在我后面的车却没有减速,撞上了,因为惯性,在我前方的车也被我的车碰到。”杨先生称。当晚,到现场做出道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宋先生的车负全部责任,而杨先生与最前车无责任。

  据杨先生称,最前车损伤不大,而自己的车则车前车尾均损毁严重,宋先生的车车头也有撞损。事后,因车投了险,杨先生将车拿去定损打单。

  杨先生满以为事情会很顺利。不料,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杨先生驾驶车辆的车主和宋先生驾驶车辆的车主均为同一人(系杨先生的叔叔陈某,陈某是杨先生所在公司的负责人),保险公司有可能不予理赔。

  南都记者了解到,事故中,杨先生驾驶的车虽购买了车损险,但因是交通事故,应由负全部责任的后车即宋先生驾驶的车进行理赔,而宋先生虽没购买车损险却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按理说,宋先生驾驶的车可以赔付杨先生驾驶车辆的损失。

  然而,杨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窘境———杨先生驾驶的车辆车主与宋先生驾驶车辆车主为同一人,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不满足“第三者责任险”而不予理赔。

  不过,杨先生表示,自己驾驶的车辆被保险人为车主陈某,而宋先生驾驶的车辆则为另一人王某(王某也为杨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被保险人并不一致。那么,凭此,保险公司会认定此次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应理赔的范围吗?

  日前,南都记者来到杨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会与领导分析,“我们会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事情,也会尽量地处理完善相关赔款事项,理顺流程,条件满足就会理赔”。

  南都记者查询新闻发现,同一车主且车主为被保险人的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往往存在纠纷,诉诸法庭后结果却有不同,有被保险人胜诉的,也有保险公司胜诉的。

  对于杨先生的情况,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坚如律师指出,同一个车主名下的财产不属于第三方范围,第三者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以外的人,如果杨先生和宋先生驾驶车辆属于同一车主的话,按照条款就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一般不予理赔。但是涉及追究车辆损失,由于被保险人不一样,也可能存在实际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张坚如律师指出,因为现实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合同条款内容里标明责任范围外的事项,以此预防风险。张律师举例称,有的欺诈购置一台破旧的二手车,然后用自己的车将其撞坏后再去索赔,再将赔付的车辆配件转手倒卖,以十多倍的价差盈利,如果可以赔付的话风险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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