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行业多年,这段时间突然思考一系列貌似十分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与其他投资工具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保险市场发达国家的注册理财规划师大多出自保险行业?保险为什么具有不可替代性?认真思考了之后,发现上述问题其实可以用一个问题替代,那就是:
按照惯例,还是先亮明观点:保险与其他金融港投资工具的本质区别在于“标的”的不同。理解了这个观点上述一系列问题迎刃而解(这里的保险特指人寿保险)。
首先举例说明:无论是证券、基金还是期货等衍生工具,按照哈里.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其本质都是风险和收益的博弈,投资人都希望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越大越好,风险越小口述小姑两瓣湿乎乎越好。那大家想一想,除了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资工具获得收益或者遭受损失与什么因素最为相关?也就是其“标的”问题,其主要因素是不是市场呢?市场利好,收益为正就是大概率事件,市场不好,亏损就是大概率事件,这个没错吧。
我们再来看人寿保险,其“标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请问人的健康和生命有具体的价值吗?你说它一文不值也可以,你说它无法用衡量也对,你能因为市场不景气就不赔付吗?只要符合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必须履行责任。这就是保险作为一种无法替代的金融工具的原因。
基于此,我们再看其他问题,那就是理财规划师为何大多源自保险行业,同时我也想解释为何保险越发达的国家,理财规划师的地位越高,而在中国为何一提到理财规划师,大众第一反应却是卖产品的。上世纪20至30年代是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股市、债市、期货等资本市场相继沦陷,市场的大萧条直接导致很多中产秒变无产,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那个时代有很多人选择以的极端方式回应那个极端的市场。人们逐渐意识到理财规划的重要性,大众也逐渐开始接受风险控制才是理财规划的基石这一(付出了的代价)。而纵观所有金融投资工具,哪一个又能抵御市场突变这种系统性的风险呢?保险几乎成为能够被大众接受的唯一避险投资工具(除了保险,还有信托以及基金会等,但门槛相对较高)。
保险是以人身健康和生命为“标的”的法律合同,无论市场怎样,均需要履行合同,这也是我们国家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设立的初衷,因为保险标的的本质区别,即便是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也要由国务院指定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接管,且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上篇文章中我也通过国外AIG和雷曼兄弟的实例说明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轻易倒闭的原因。另外不知大家是否发现这样一个现象,仅有唯一一家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友邦,其他160多家保险公司均是中资控股,也就是说外资最多占49%的股份,而花旗、渣达以及汇丰外资银行却遍地都是,说保险乃金融之基石真的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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