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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者在微信群物品 被判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8-6-8 18:04: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澎湃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刑事显示,1987年出生的南华期货南通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因在微信群中上传视频、图片,被判处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显示,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学文化,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物品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南通市开发区刑事,2018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犯物品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使用其微信号,在“VIP车某”(群账号65×××)、“秋某”(群账号70×××)等微信群中上传视频83部、图片12张。经鉴定,上述视频和图片均为物品。

  法院另查明,2017年12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微信在互联网上上传大量视频和图片,经研判发现“NiXx”实际使用人为杨某,后于同月20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并有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南通市开发区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清单、未到庭证人程某的证言、南通市开发区出具的物品审查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电子数据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视频、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被告人杨某犯物品罪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庭审中自愿,对此可予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态度、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惩罚犯罪,公私财产不受,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款第(一)项的,法院于4月11日判决如下:

  澎湃新闻记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及南华期货官网上查询后看到,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中显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营业部确有一位杨姓员工,业务类别为客户开发,于2015年2月9日入职。

  澎湃新闻记者就此向南华期货了解情况,该公司相关人士回应称:“我司无南通分公司,且南通营业部从未有杨姓副总经理,法务部门已着手调查此不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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