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渤商所涉以现货交易之名进行伪期货交易?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宋杰上海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21期)
打着现货交易的旗号却在做着类期货的生意,投资者四处举报维权无果,这到底是谁之过?
5月12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接到一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受骗者集体投诉书》,文中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有85名投资者在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渤商所”)交易平台做商品“现货交易”期间(短则十几天,长则一年左右),亏损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亏损总金额达2700万元。
投资者曾向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举报,得到的答复显示,渤商所从2011年起就被纳入了现货市场清理整顿范围,但迄今未完成清理整顿。
记者询问渤商所客户维权部工作人员时,对方以刚来不熟悉情况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他表示目前渤商所交易一切正常。
从学炒股到进入现货市场
上海市民刘女士于2014年初通过“通金魔方”网络平台开始接触渤商所的所谓“现货市场”,而她最初只是为了学习股票知识。
刘女士向记者介绍道,在“通金魔方”里,有各种网络虚拟教室,其中的“老师们”先以讲解股票为名,从早上8:30至晚上11:00,每日详解技术和推牛股,不收分文报酬,可谓不辞劳苦。而在一到两个月后,每当股市下跌,“老师们”便开始痛骂中国股市的种种不是,比如没有T+0交易机制,做了半天也赚不到钱等等。“老师们”告诉投资者,“要两条腿走路,有一个市场,做了几年,一直赚,70%的人都赚钱。”“老师们”还告诉学员们自己也参与这个市场,晚间开盘数小时就挣了数万元。
“老师们”口中的市场指的就是渤商所。渤商所的各代理会员机构在“通金魔方”网络平台各教室吸引自然人入市开户,吸引刘女士入市的便是天津天地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地仁公司”)。记者查询渤商所官方网站,其上显示,渤商所由天津政府发起并批准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挂牌成立,当年12月18日开业运营,是天津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
渤商所将自身定位为“综合性现货商品交易所”,截至2014年4月底,渤商所已上市润滑油、PVC、白银、电解镍、螺纹钢、动力煤、焦炭、天然橡胶等品种80多个,日交易额200亿元左右,授权服务机构近200家,营业部近1000家,市场配套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各个省级行政区。
“老师们”也一再强调,这是现货市场,是国家的正规市场,与实际接轨,实在不行客户还可以交割实物。
而所谓现货交易可分为即期现货交易与中远期现货交易,不同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商品的实物交割,而在于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的一种交易形式,但现货交易的最根本属性是货物易主并且缴税。
自然人入市缘何损失惨重?
此后,“老师们”推出“季度翻翻团”,表示欢迎大家免费加入。很多急于股票回本或者赚钱的学员纷纷加入“战队”。为了让学员多投资,“老师们”明确表示投入百万以上月入50%不是问题,“教室”有万人操作团队统一方向执行操作。
包括刘女士在内的一些投资者向记者表示,自己投资的现货品种以农产品(12.670,0.41,3.34%)为主,通过从渤商所官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进行交易,既可做多也可以做空。而一段时间后,这些“教室”忽然没了踪影,而此时入市的学员们已亏损惨重。
2010年2月初,商务部等六部委曾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为“国六条”。其内容包括禁止新上品种、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保障资金安全、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而向记者投诉的投资者都是没有行业背景的自然人。
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这些所谓的“老师”既不向客户提交风险告知书也不对用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甚至连手续费高昂也不解释,更不签订交易合同,只需客户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他们就远程代为开户运作,对投资的风险只字不提。
为什么很多入市的自然人都亏损呢?不少投资者将其归结为不平等的交易规则。他们介绍说,散户入市杠杆为1:5,保证金20%,交易时向渤商所缴纳手续费的同时,还要向会员机构缴纳手续费,有投资者表示,其费用甚至可达渤商所手续费的3倍。还有所谓的延期隔夜费,即当日未完成交易,不填写交割单需向交割方交所谓的货物仓库保存费。
而据投资者介绍,另一边作为主力的商家,手续费为零,保证金可低至10%。由于资金大,会填报交割单(无散户会接单),更不存在什么延期费。所以只要有一单方向相反而未及时清仓,散户就面临被爆仓的危险。
刘女士对记者说:“由于单向疯狂做多或者做空经常出现,补不完的仓成了众多散户的切身体会。而普通百姓能有多少钱,又能补多少次仓?”
另外,据刘女士介绍,渤商所介绍自己有大户报告仓位制度,但从来不公示,“一般交易商即散户根本不知道某品种总共有多少权益份额,大户手里有多少份额,这样这个上市品种到底有多少量,实际最终贸易配套多少量就是一笔糊涂账。”
不少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在实际交易中,除了主力庄家(上市厂商经营方与推荐产品的会员单位、居间商)、客户双方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第三方,这种交易行为完全是“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对赌。在实战中,有无数血本无归的客户,却很少有亏得要动保证金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和质疑,记者联系渤商所多个部门,都以不负责或不了解等理由拒绝。
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
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并提供证据说,2015年8月14日,渤商所交易软件显示,其农产品类的商品普遍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许多,而散户们操作的恰恰是此类产品。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分会特约研究员张东坡曾选取2016年1月6日渤商所文山三七与烟台苹果两个品种进行了价格调查。三七(云南文山一级品60头)场内价是110元/公斤,而全国最大的中药材批发市场安徽亳州药材市场批发价是140元/公斤;烟台苹果(栖霞红富士国标二级)场内价是10.20元/公斤,而栖霞冷库批发价为7.00元/公斤,威海冷库批发价是6.50元/公斤,北京新发地农贸市场批发价是7.40元/公斤。
对此,张东坡撰文称,“如此离谱的场内价格根本不具备任何采购或销售价值。普通投资者更不可能在这样的市场中实现盈利。天长日久,伤痕累累的投资者自会觉醒,并痛心离场。目前渤商所很多品种交易清冷,以至成为僵尸,这是必然的结果。在散户逐步退场的情况下,作为保荐商的授权机构只能自拉自唱,亲自上阵做盘,以维持人气,类似于淘宝卖家刷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于今年5月13日登录渤商宝(中国渤海商品现货投资第一门户网站)后发现,该网站有渤商所自2013年1月23日至今为止的所有交收日报表。随机点开任意报表中,近130项交易品种的“中间仓申报量、交收配对量、协议交收配对量”三项关键指标95%以上写着零。有投资者表示,这意味着渤商所内的现货很少有实际交割。
根据2013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下发的《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的通知》,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
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以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刘女士向记者介绍,渤商所为投资者提供统一格式的电子交易合同,并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T+0、双向交易、对冲交易、强制转让等交易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有投资者反映说,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显示,该公司仅有一张天津市政府审批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批文。根据天津市工商局公示信息中记录,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的“天津天地仁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金融资质都没有,其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贸易经纪与代理(拍卖除外)等”。
此外,2013年10月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大宗商品类交易应坚持现货交易模式,不得从事期货类业务;权益类交易应坚持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交易模式,不得从事证券类业务。交易所交易各方的交易资金须存储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
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天地仁公司业务员在开户时曾明确说明,交易资金属于第三方监管,渤商所也在网上到处宣传该所交易资金是第三方资金监管。但客户打印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方存管协议。以刘女士开户所在的工商银行为例,只不过是银商通账户,所有资金入金就是直接转到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公司的账户,不符合一户一码制及第三方存管的约定。
维权陷入“死循环”?
包括刘女士在内的85名投资者将近半年来都在维权。刘女士向记者表示,“你去维权,渤商所说自己是现货市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说非法期货要有鉴定,否则他们不予受理;问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又说没有对期货的监管权你反映非法期货得找证监会;投诉到证监会,证监会说当初审批权下放了,谁审批谁监管——这不就是一个死循环吗?”
在《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发现渤商所似乎希望投资者走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边的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却建议受害者与渤商所私下协商解决。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答复刘女士时说:“你要跟渤商所多沟通沟通,这半年来信访处理的还可以的,他不跟你协商,你跟他协商,你就跟渤商所说,不要逼你们走法律渠道,这样对渤商所不利。我们金融局在经办的好几个都已经协商解决了。渤商所会员单位肯定是有一部分违规的,如果没有违规,我们也不会让你们协商了。我们支持你要回损失,双方都退一步。老纠结弄来弄去也弄不出结果。“
在回答刘女士对渤商所监管的问题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其中的一个监管单位,我们没有相关的处罚权。要找天津的工商、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说要有市场认定的问题,可能还是要找证监部门。”
而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今年4月11日给受害者刘女士的网络信访回复显示,“经渤商所反馈:交易价格为交易商自主转让交易形成,商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按照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我市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目前清理整顿工作尚未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宣传处吕处长在回答《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关渤商所涉嫌违规为何仍在正常营业时是这样说的:“正在清理整顿,业务处室在做,不知道哪天落实,具体不清楚,工作正在进行中,不便于报道,后期有什么结果会给社会一个说法。”
据刘女士透露,自己去过天津两次,每次都是客户维权部工作人员接待,“态度非常好,就是不解决问题。”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渤商所已三次调高保证金比例,2月底通知3月7日起保证金调至25%;4月30日公告5月3日起保证金比例调整至30%;5月20日公告5月30日起保证金比例调整至50%。
律师说法:异地维权,本地公安机关应受理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菅峰律师认为,天津渤商所打着现货交易的旗号获得政府部门批准,拿到“出生证”后却干着期货或伪期货的生意,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如下违法之处:一是欺骗注册,以合法手法注册行非法经营之实,政府部门发现后应该立即注销其注册,以防其继续欺骗广大投资人;二是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现货交易名义行期货交易之实,构成非法经营;三是借签署合同之名,欺骗投资人,涉嫌合同诈骗。
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依法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可惜的是,有关公安机关却对此退避三舍,不愿意立案。究其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点:一是担心立错案。因为公安部早就三令五申,公安机关不得介入经济纠纷。认为只要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商品交易所,在主管机关没有定性之前,其行为都是合法的。殊不知,犯罪分子往往打着合法的旗帜干着非法的勾当。公安部的要求,主要针对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公安机关的权力为私人服务,所以才三令五申,严禁介入经济纠纷。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却利用这条,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不给受害人立案。二是法律上“吃不准”,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所以面对受害人的立案请求,以各种方法搪塞。“其实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自己吃不准时可以逐级请示上级,或者找检察机关探讨,受害者反映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至于管辖机关,菅峰律师认为,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利用网络注册方式实施犯罪,款项汇出地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当然,像本案这样,天津作为渤商所的注册地,其公安机关具有当然的管辖权。
所以,他认为如果上海的受害人过多,可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先受理报案。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分析自己是否具备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若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比如天津市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往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这就需要我们的受案机关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去伪存真,伸张正义,不要为犯罪分子设置的种种障碍所迷惑。
当前,由于金融产品手段的复杂多变性、监管部门的分工错位及推诿、投资者自身掌握的风险识别能力及规避手段有限,以及相应规制的法规政策的滞后、空白,此类以鼓吹所谓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实际利用手段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处于高发状态。投资者往往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后,却发现四处碰壁、维权无门。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对于此事的维权提出了自己建议。他认为,受害者通常有三种路径来维权,即行政监管途径、民事诉讼途径及刑事报案途径。
一、行政监管途径,即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监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及处罚。目前受害者显然已经采用了这种手段,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的滞后性及行政手段的有限性,该途径往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民事诉讼途径,即向相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人或单位。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就此事,法院可能是有管辖权的,譬如第105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第303至313项期货交易纠纷均有可能适用。但从目前来看,本事件中投资人未签订相应的交易合同,仅仅掌握一些开户、转账及交易的凭证,对于几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结合目前民事诉讼实务的具体现状及要求,往往存在无法在法院立案或者即使立案后,原告举证难等等的痛点,且受害者遍布各地,情况不一,也给提起民事诉讼带来了极大难度。
三、刑事报案途径。从有力打击金融犯罪、及时追回损失的角度来看,受害者立即进行刑事报案,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追缴相应款项,是效率最高且效果最好的途径。但就像菅峰律师所言,公安部门对于此类跨区域、新形式、涉及利益主体众多且复杂的案件往往推诿搪塞,不予立案。就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所以对于现在存在无法刑事立案的问题,建议受害者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起立案监督,敦促公安立案介入,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投资者应当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秉持“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的基本原则,理性看待层出不穷眼花缭乱的金融产品及渠道,谨慎投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从源头规制金融创新,把控风险,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也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职权,无论是依法裁判还是依法打击,最终都能有效维护民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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