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3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及时任总经理、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行政处罚的决定。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安全存管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第一,华鑫期货管理层是否知情均不能改变公司“实际使用RM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以及“未对该系统上的交易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的客观事实。第二,金文献基于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身份,组织、安排公司信息技术部员工从事前述系列行为,使用了华鑫期货的机房、服务器、IP、席位号等设备资源,为华鑫期货的客户传递交易指令,所获手续费亦归属于华鑫期货。华鑫期货是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上海证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实依据清楚,充分。第三,经过复核,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无误。相关情节上海证监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处罚幅度适当。
对华鑫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违法所得10,089,097元,并处10,089,097元罚款。
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和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俊给予,并处3万元罚款,对金文献给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六十条: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安全存管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作获利或者不按照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金的; (八)不按照在期货金存管银行开立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并且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处罚。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我局对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明,足以认定。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安全存管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华鑫期货在其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公司管理层意志,私下他人配合伊世顿公司使用RM系统进行违规直连,故意绕过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对RM系统进行的操作均由金文献的组织和安排,并非公司主动实施,华鑫期货不存在主观故意;其二,对违法所得金额及处罚幅度存在。另外,华鑫期货表示对其他事实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华鑫期货管理层是否知情均不能改变公司“实际使用RM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以及“未对该系统上的交易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的客观事实。第二,金文献基于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的职务身份,组织、安排公司信息技术部员工从事前述系列行为,使用了华鑫期货的机房、服务器、IP、席位号等设备资源,为华鑫期货的客户传递交易指令,所获手续费亦归属于华鑫期货。华鑫期货是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实依据清楚,充分。第三,经过复核,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无误。相关情节我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我局决定: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违法所得10,089,097元,并处10,089,097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我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华晨宇父亲华福雄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以上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安全存管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明,足以认定。
李俊在其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刻意隐瞒了其配合伊世顿公司对交易系统进行伪装并违规入场交易的事实,金文献的行为公司管理层意志,未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其二,金文献配合伊世顿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专业性,采用一般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且伊世顿账户组交易期间,华鑫期货未收到关于交易系统使用方面的投诉及交易所关于该账户交易行为的风险提示。李俊及公司难以及时察觉。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李俊作为时任华鑫期货总经理、代表人、IT治理委员会,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仅需对信息技术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也应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责。第二,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节。经过复核,对李俊责任认定清楚,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我局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我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安全存管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明,足以认定。
金文献在其材料中提出:RM系统通过了中金所测试、仿真交易测试,具备比CTP、飞马系统更完备的功能,RM系统由华鑫期货技术人员部署运维,运维人员每天从CTP系统中导入客户资金、持仓数据和手续费率、金率等信息,并核对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由于中金所要求不得使用飞马系统外的其他系统,RM系统要在金桥(移动)机房应用,只能“贴牌”飞马系统。某技术公司的垄断,是导致RM系统未获授权接入中金所的根本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金文献在陈述中说明了使用RM系统的过程,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的原因以及RM系统的功能,但这些内容并不影响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其陈述同时了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测试、安装、运维RM系统,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以及由信息技术人员导入客户结算和风控数据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我局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