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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0 22:38: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第四条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单位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协会会员数量的百分之五;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协会联络人,负责委员会与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领导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可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候选人。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顾问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确需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代行主任委员职责时,应由主任委员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现在两年内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足一半等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可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出解聘。

  第二十九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解聘,大桥未久atad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增补委员。增补委员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秘书不履行职责的,可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除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程序另行一名秘书。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职权,不得直接或间接输送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协会负有保密义务,对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时所接触、知晓的涉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协会理事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