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治和预防与生态犯罪中,“严重污染”入罪相当于是法纪之纲,纲举目张,只有把握住“严重污染”入罪这个纵横之纲,之网才会扎牢扎实
在惩治和预防与生态犯罪中,“严重污染”入罪相当于是法纪之纲,纲举目张,只有把握住“严重污染”入罪这个纵横之纲,之网才会扎牢扎实
最高昨日发布《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增补之处就是扩充了对“严重污染”的入罪或推定入罪情节。
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针对污染犯罪出台的第三次司释,与上一次司释仅隔三年。有数据显示,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这些数据表明,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为贯彻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意识,拿出“像眼睛一样生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的决心和行动,“两高”不失时机地推出新的司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2013年的司释,充分显示了依理污染、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首先,新的司释明确将“造成生态严重损害”为“严重污染”的情形之一,凡造成生态严重损害的污染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将按失职罪、渎职罪追究。这一绝对入罪标准的设立,改变了过去即便发生重大生态损害事故也难以监管部门失职罪之漏洞。这一从“监管侧”上的发力,有利于激发监管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和主动性。
其次,新的司释把“严重污染”的推定成立原则,指向排污单位的自律性和诚实性。凡重点排污单位、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一律认定为污染罪中的“严重污染”情形。这一推定认定,提升了对企业自律和约束的要求,增加了企业违法犯罪的成本和风险,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
此外,新的司释把排污单位“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并“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为构成污染罪的“严重污染”情形,加重财产刑罚,相当于把“严重污染”设置的罚款标准提前引入,使排污企业在计算和比较违法成本与治理成本时,会发现治理成本付出后的报偿结构更佳,从而有利于预防污染犯罪,遏制污染案件高企之态势。
在惩治和预防与生态犯罪中,“严重污染”入罪相当于是法纪之纲,纲举目张,只有把握住“严重污染”入罪这个纵横之纲,之网才会扎牢扎实。
维塔斯发律师函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