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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深运、钟才乐诉被告广东金明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池飞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8-18 16:39:1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2017)粤0105民初3728号原告钟深运、钟才乐诉被告广东金明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池飞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依法追加四川丰准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37096.19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现因被告广东金明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联6、8号二楼A区域A67,代表人:黄欢欢);被告池飞(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祠堂街38号附32号);第三人四川丰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幢1505号,代表人:王军)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广东金明黄金投资有限公司、池飞、四川丰准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5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新华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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