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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进入第二季:国务院设计退出通道 创投界再迎利好

※发布时间:2016-9-21 15:15:1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国务院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九点要求。据蓝鲸传媒了解到的信息,更多细化政策出台有望在下月的“双创周”中陆续出台。这是继14日银监会准许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之后,创投界收获的又一重磅利好。

  在此次印发的《意见》中,国务院要求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以及“一行三会”在内的十四部委通力协作,共同扶持创投市场。这是2005年国务院联合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家层面对于创业投资的又一次系统性工作安排。

  盛世投资总裁张洋指出,《意见》明确要求各部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策合力,避免政策孤岛现象的出现。将创业投资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部门协调联动服务,为进一步科学管理举措的出台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拓宽退出机制,解决市场痛点

  对于投资机构业内人士最为关心的“创投产业退出难”问题,《意见》将其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责成证监会牵头负责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此举意味着长久以来困扰创投市场的痛点有望得到解决。

  据推算,投资机构2006年到2016年期间所投案例的退出率仅在10%左右,大部分的资本依然被“套”在公司里。然而,创投的成功退出是实现投资者资金增值,并长期持续投资的前提条件。拓宽退出机制,其本质是拉动整个创投产业的资金,让资金能够投向更多项目,最终受益的必然是创业企业。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主要依赖A股与新三板共同构成的场内市场。A股市场服务于成熟企业与成长企业,新三板则服务于发展相对成熟的创业型企业。但两者以外的退出路径相对狭窄:场外股权交易极度欠发达;并购交易并购方难寻,即便并购案成功,回报率也有限。这些因素阻碍了创投资本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实现通畅退出。投资人尤其难以从创业初期的企业中退出。

  作为最主要的退出机制,A股市场与新三板为大量创投资本顺利退出提供了路径,但这两条通道本身都或多或少又存在阻碍退出的因素。

  在A股市场中,每当遭遇大熊市,IPO就会陷入停摆,这导致IPO排队积压明显。在证监会近期加快发审的情况下,截至8月末,IPO排队企业仍有743家。企业受困于漫长的上市排队,意味着投资机构退出难度增加。

  如若选择通过新三板退出,新三板流动性问题同样构成障碍。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突破9000家,远远超过A股上市公司规模,但日均成交金额长期在10亿以下徘徊。其中大部分挂牌企业没有多少成交量,沦为新三板上的“僵尸企业”。

  尽管《意见》中关于上述问题一共只提了四句话(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但每一句都切中现实问题的要害。

  事实上,证监会最近已有部分前期部署落地。无论是近期证监会力挺IPO加速,力主恢复股市融资功能,还是展开新三板引入私募做市试点,都显示出政策的具体针对性。

  如果经过各部委的政策完善与市场培育,《意见》提出的四点都能达成的话,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望取得突破,创投退出机制得到拓宽与完善。

  民间资本迎来更多政策红利

  在出台多项举措鼓励央企、国企与银行等“创投国家队”进入创投资本市场之后,《意见》对于其他投资机构与个人依然持欢迎态度。根据《意见》要求,创投市场将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并且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除了确立政府、国有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引导性地位,《意见》特别提及了诸如大学基金、创业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保险公司、个人、各类外资等,最大限度地鼓励各路资金参与到创投的各个阶段中。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将有天使投资、创业孵化等不同层次的资本予以关注,有效拓宽了资金来源。

  对于投资机构、投资人而言,多元化意味着社会资本与“创投国家队”之间更多是分工合作,而非直接竞争关系。来自国资的大量资金,不是为了重复市场中现有投资机构的工作,“创投国家队”更可能站在更高的层级上引导民间投资投入,聚集资金并放大资金效用。

  具体来看,《意见》强调了国资的引导性地位,并提倡母基金(FoF)的发展。所谓母基金,即投资于其他市场化运作投资基金的基金,其目的是以市场化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因此,大力发展母基金将为市场上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投资机构(包括私募与风投)带来大量可供调拨的资金,获得参与更多项目的机遇。同时,《意见》也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到国资创投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使社会资本能够分享“创投国家队”长期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在创投运作的实践层面,投资机构与个人也将收获政策红利。尤其对于侧重创业初期投资的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政策扶持度更高:在税收支持方面,将统筹研究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意见》还提出,将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过政策红利的发放,投资机构与个人可减少资金消耗,提高资金利用率,提升总体收益水平。长期而言,这也将引导投资环节前移,改善创投行业整体投资结构,释放更多投资资金,帮助更多初创企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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