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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人和投资集团违法施工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5-10-19 19:40: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一、违法事实和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青林的“莱茵湖畔(人和雅典国际)”工程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年月日时后,使用台挖掘机和台运泥大卡车等产生噪音的机械设备,对该项目基坑进行开挖、清运土石方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以下:

  (一)《南宁市局现场检查记录》份;

  (二)《南宁市局调查询问》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和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的,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年月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

  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南宁市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号)、年月日《南宁市局送达回证》和你单位《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南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件,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午间、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携带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到我局五楼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金通过交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户,账号:,开户行:交行嘉园支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应持缴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收据,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厅或者南宁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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