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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发布时间:2020-5-11 19:44:1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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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发展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投资是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作为一项重大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201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企业投资项目纳入了轨道。制定投资条例,将投资纳入轨道,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依法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思:一是深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和“放管服”的决策部署,确保立法与决策相衔接。二是突出重点,围绕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确立基本制度规范,做到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琐。三是统筹兼顾,相关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实际,保持投资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以及地方层面投资管理留有空间。

  答:科学合理界定投资的范围,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投资范围直接涉及和市场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为此,《条例》明确,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了从机制上确保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国家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发挥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答:针对投资的性质、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答:科学决策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投资科学决策,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条例》作了三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投资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提高决策效率,《条例》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列明与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手续。

  答:为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一是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三是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答: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国家发展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组织各地、各部门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各项,严格依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四是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完善投资体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发展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投资是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作为一项重大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201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企业投资项目纳入了轨道。制定投资条例,将投资纳入轨道,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依法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投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答:《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思:一是深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和“放管服”的决策部署,确保立法与决策相衔接。二是突出重点,围绕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确立基本制度规范,做到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琐。三是统筹兼顾,相关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实际,保持投资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今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以及地方层面投资管理留有空间。

  答:科学合理界定投资的范围,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投资范围直接涉及和市场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为此,《条例》明确,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了从机制上确保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国家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发挥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答:针对投资的性质、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答:科学决策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投资科学决策,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条例》作了三方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投资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提高决策效率,《条例》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列明与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手续。

  答:为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一是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三是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答: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国家发展委将抓紧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组织各地、各部门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各项,严格依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组织各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四是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完善投资体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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