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管理人员是企业的关联方。全面披露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业务交易和余额是股东获得信息的,也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是市场纪律问题。请阅读《披露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敬请阅读!
IAS24号在采用描述形式定义关联方时,直接指出企业 (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的关联方 [见IAS24号第9. (d) 段]。关键管理人员是企业聘用的照看和经营企业的管家。股东将经营企业的交付给关键管理人员,因而关键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企业有忠心尽责的义务。而且在确定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时,关键管理人员自身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股东要求关键管理人员作为关联方对其薪酬支付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全面披露。另外,这样做也有利于建立公司股东对关键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关键管理人员?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关键管理人员是对企业的活动有直接或间接的计划、指挥与控制和责任的人士,包括全体董事 (不论是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除了董事会是在准则中特别指出的关键管理人员外,其他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领导活动的。企业的领导活动包括对企业的计划、指挥和控制。一般而言,企业的行政总裁和直接向行政总裁报告的副行政总裁、部门总经理或业务 总经理都是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一个部门总经理如向副总裁报告,那么,副总裁是关键管理人员,而部门总经理则不是。
另外,在中国,两个比较有特色的机构的领导人员应该包括在关键管理人员中。他们是监事会的监事和没有包括在上述关键管理人员中的企业党委会的其他,如纪委等。不容置疑,他们直接参与了企业的领导活动。
IAS24号对薪酬的组成部分的最重要的定义词是全部。无论用什么支付形式,只要是已经支付,或应付,而且与关键管理人员向企业提供他们的服务有关,那么这些内容都应被包括在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中。这不仅包括企业自身已付,应付,或计提的金额,而且还包括其他相关联企业为他们支付的金额,如母公司支付的子公司董事薪酬,或子公司支付的母公司董事薪酬等。
薪酬应该包括的内容也很全面,无论是现金的、实物的或等值的服务和享用 (如公司提供的车辆) 。在覆盖的时间线上,薪酬的内容包括现时领取的工资,企业在会计报表结账后12个月内将支付的工资金,在12个月后支付的长期福利,公司在关键管理人员退休后提供的退休福利等。
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9 号--员工福利》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条--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要求进行确认。在中国的实践中,有几项薪酬的组成内容需要加以注意。
(1) 对退休福利、医疗福利或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毫无疑问,它们全部都应该包括在薪酬总额中。薪酬总额还包括如果受益人是关键管理人员的附有年金性质的商业保险。这些都是企业为获得关键管理人员的服务而支出的成本,虽然尚没有直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但已是他们的利得。
(2) 有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担任董事,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董事酬金。他们可能放弃部分酬金,或在支持其董事工作岗位的部门中专设金,与其他员工分享。即使这样做了,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仍然应该包括这部分酬金,但可以在附注中作出专门的披露,说明该关键管理人员放弃的部分薪酬金额。
(3) 公务用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论是现金的、实 物的或服务的享用,都要按照市场价值折算,包括在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中披露。比如,在国外,公司向管理人员提供用车,企业一般按照在市场上为管理人员租车的费用折算成货币性报酬,包括在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中披露。这种做法虽然是准则的要求,但在中国可能不一定适用。国外向董事或管理层提供用车一般是不私用或公用的,是薪酬合约的一部分。但是,在中国,公司提供的车辆一般被为公务用车。而且,公司领导在一定的行政级别后 (如适用) ,公司一般都会安排公务用车,否则公司领导没有办法有效率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国内的股东大部分也不认为这是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因此,国有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披露中,没有包括公务用车的费用是可以理解的。
(4) 长期福利和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酬金,应包括在披露内容中。但这部分薪酬安排内容非常复杂,我们公司聘用专门的人力资源和薪酬专家设计和计算归属于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这种计算往往涉及精算,涉及许多假设,涉及较长的时间。因此,企业的长期福利和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酬金需要专家意见。
(1) 金计提的会计基础和原则。计提薪酬和金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治理的核算和审批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见到有的企业根据年度预算计提金,计提的金额没有具体的发放对象归属。有的企业以全体员工的薪酬水平为基数,但在计提金时没有具体的金发放方案,仅在应付工资和福利科目里累积。这种做法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计提负债要有具体发放对象和可确定金额的要求。具体地说,计提年终金一定要有董事会批准的方案,如与企业的利润挂钩,更重要的是,还要有落实到每个员工的计算基础,否则在会计上,这种计提就没有基础。
对于年终金,有的企业在金计提时向董事会报送一套方案,以提升员工福利为借口,和董事会讨价还价,但在金分发时实施另一套方案,为管理层留出专门的金余额,可能造成分配不公,甚至涉及舞弊风险。有的企业将年终金计提变相成为第二年业绩和金计提的缓冲准备金,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公司治理层面,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一定要发挥作用,审阅包括关键管理人员在内的薪酬计提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2) 税后净额或税前毛额。有的企业管理层认为,应该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税后收入,而不是他们的税前收入。披露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是对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的要求。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关注点是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是企业聘用、挽留和激励关键管理人员需要花费的成本。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关心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和财富。因此,披露的数量是企业全部工资费用中的毛额,而不是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税后收入。
(3) 现金制还是应计制?有的企业在披露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即用当年现金发放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数为披露数。企业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只要是关键管理人员应得的薪酬数量,企业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计提,而且这种计提如前所述必须有归属于企业雇员 (包括关键管理人员) 的计划,并按照计提和归属的数量披露。如果部分当年支付的金额在过往年度已经计提 (并披露),那么这部分金额不应该包括在当年的披露金额中。这种会计政策必须得到一致贯彻和执行,不能以哪个基础适合管理层口径,就用哪个基础披露。
(4) 重要性原则。在执行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重要性原则。 如果相关信息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那么这种信息是重要的。只要有关信息不重要,企业可以选择不予披露。这条原则不是针对关联方交易而定的。因为关联交易的性质特殊,执行重要性的尺度要更加严格。在股东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资本市场上,我们相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股东)越来越重视与关键管理人员交易对企业的成本和对个人的利益激励的影响。因此,在考虑重要性原则时,应该不仅仅考虑薪酬支付和其他交易对企业的重要性,也要考虑到它们对关键管理人员的重要性。比如,某位董事从企业购买了一套房子,尽管这笔交易无论按市场价值或历史成本与否对企业都不重要,但对董事个人来说是重要的,因此这笔交易可能需要披露。
(5) 机密和隐私。在披露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时,有些企业用机密和隐私为理由,不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这种理由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薪酬是个和隐私的领域,但机密和隐私不能作为不披露或不让审计师执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检查的借口。鉴于薪酬披露的和隐私性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会尊重客户的要求,只安排资历比较深的员工,比如经理或高级经理执行审计程序。向审计师提供全面的审计信息是企业的义务。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应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相关信息的质量和合规披露,监督提及的薪酬计提的原则是否得到遵守,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
(6) 定义关键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披露的要求。在工作范围上,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名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在公司董事会中确定。在确定关键管理人员名单和统计他们的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统一协调,承担责任。全部将这些工作交给财务部门的老一套做法已经不能完成披露工作的要求了。
IAS24号是一条关于披露的准则。除了薪酬披露外,与关键管理人员 (及他们的关联方) 的其他业务交易均需披露,比如董事向公司的借款,与董事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交易。有关这方面交易与余额的披露要求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应该强调的是,全面披露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业务交易和余额是股东获得信息的,也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义务。
2009年4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首脑峰会通过了加强金融体系的宣言。其中针对薪酬制度,要求企业公开披露清晰、全面和及时的薪酬信息。如实披露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从企业的角度,有利于股东了解企业的薪酬政策和财务影响,建立问责制;从体系建设上来看,有利于资本市场对这个话题的监督,提升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市场纪律。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信息披露,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对市场效率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显著。(完)
本文来源于ip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