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手机丢了根据《天津市人民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本期居住证积分继续依照《天津市人民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执行。现将申办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都须操作才能进入审核流程。
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补正)→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入户名单→发放准迁证。
2020年申请单位注册信息保留:已经注册的单位直接登录申报。未注册过的单位注册时应选择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理点完成当期申报,请企业群众合理安排申报时间以确保申报成功。
2021年6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逾期将无法查询结果。2021年6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逾期将无法查询结果。
2020年底,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决定将《天津市人民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第三十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第三十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积分入户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居住证、落户地相关证明,以及与积分有关的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省部级以上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结婚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记录等有关材料。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材料,在相关业务系统中无法查询的,应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审批办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受理积分入户申请。市审批办、市发展委牵头建立居住证积分信息管理系统。机关首先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积分入户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及时确定分值。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评分情况,计算总积分,确定排名。
第三十五条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或者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阅积分。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公布的当期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入户指标,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后,向市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同时,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将积分入户人员信息发送市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市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并负责对落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下一申请期确定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上一期落户人员名单。
第三十八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政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